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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廊桥保护拟禁七项行为 违者最高罚5万元
作者:大笨钟 编辑: 审核:大笨钟 日期:2020-05-07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5月7日,记者从泰顺相关部门获悉,《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正式列入温州市人大、温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泰顺县人民政府已完成该《条例》草案初稿,并在温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该《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透露,廊桥保护拟设七项禁止行为及处罚标准,最高将处以5万元罚款。

该《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泰顺县人大法制监察司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该县现有的32座古廊桥中,目前只有19座被列为浙江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含15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座被列为泰顺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保单位有专项资金与专项保护政策,能够得到相对较好的保护;其他未列入的廊桥的保护现状却令人堪忧,保护重视度也明显不足,有的甚至面临被拆毁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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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负责人表示:“民众对廊桥自觉的保护意识还普遍不足,我们在今年对廊桥现状进行大检查时发现,一些市民在廊桥上烧香、刻划等行为时有发生,对廊桥造成了不同程度破坏,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规范。”

《条例》共28条,涉及廊桥保护原则、管理体制、规划编制、分类管理、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等方面的内容。该《条例》第十七条提出,廊桥保护范围内禁止7项行为,包括:拆除、损毁廊桥构件;在廊桥本体及附属物上刻划、涂污、凿孔等;在廊桥本体及附属物上堆放、晾晒杂物、居住或者摆摊经营;在廊桥本体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烧烤、吸烟等使用明火的行为;架设与保护、管理无关的管线的;移动、拆除、污损、破坏廊桥保护标识、界桩的;其他危害廊桥安全的行为。

其中还对违反上述7项禁止行为的人员,明确了处罚标准及1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处罚幅度,例如拆除、损毁廊桥构件的,由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堆放、晾晒杂物、居住或者摆摊经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等。

(部分综合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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