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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报:谁来维护传承人的尊严
作者:王淼 日期:2008-07-22 浏览次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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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尔禄为传承独门绝技制作火药惹上官司,“不提防遭刑宪”,被当作危害社会的分子来处置。据了解,这几天,周尔禄身心俱疲,沮丧不已。


    当地的老百姓糊涂了,一边说要保护文化遗产,一边传承人不经意间被警方抓起来了,孰是孰非?


    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充分的认识,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缺乏应有的尊重,导致一些地方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继续走向衰微。泰顺药发木偶事件,也折射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某些困境。


    2007年5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同时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泰顺县政府应当有保护这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和责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各单位和相关人员都是一种社会责任。周尔禄为传承药发木偶而制作黑火药,难道就可以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私制火药,当作“私制爆炸物”来对待?在国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被视为国宝,如日本就直接称之为“人间国宝”。不问事情来由,不分青红皂白,岂能随意将国宝级的传承人刑拘?


    浙江省的这个《条例》还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传承药发木偶,是法律赋予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周尔禄的一项权利。药发木偶表演需特定的黑火药,既然要传承和表演,自然就要制作黑火药。不制作黑火药,将没有药发木偶;制作黑火药,又面临刑事处分。这让周尔禄左右为难、进退两难。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法律产生碰撞,到底何去何从?如果有关部门对文化能怀着深厚的感情,设身处地为传承人着想,多考虑他们的难处,能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视角看待周尔禄传承药发木偶,相信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


    “免予刑事处分”的结果,无异于给传承人戴上“紧箍咒”,无形中造成巨大的压力。周尔禄的名誉谁来为之恢复?曾被刑拘的经历,无疑将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使其遭到误解,要承受很大的压力。一个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尊严在哪里?如果不能宽容地对待传承人的传承活动,就会束缚了传承人的手脚,就会使其如履薄冰,使之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就会压抑其保护祖国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激情,扼杀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当然,给有失误的传承人以宽容,不是要纵容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不是任由传承人信马由缰,草率行事,而是要保护其传承祖国优秀文化的热情。周尔禄为了国家利益和地方优秀文化的弘扬,自觉地坚守传统,不辞辛苦,体现了一种觉悟和境界,应该得到公道、公正的待遇,他传承药发木偶,是义务和责任,同时也应拥有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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